(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4 00:49
书 记 员 何 军
原告孙锡山,男,1932年2月5日出生,台湾居民。
委托代理人苏子营,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中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泽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丽英,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锡山与被告海口中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2日以被告名下已无财产,将来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锡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19元,减半收取7259.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全额预付,原告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清退。
审 判 长 詹晓黔
审 判 员 庹 军
代理审判员 潘 娜
二О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