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91年2月,座落在海口市正义路8号。下辖龙华区、美兰区、秀英区、琼山区四个基层法院。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海口破产法庭、执行局、书记官处、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技术装备处、督查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等二十个副处级机构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两个事业单位。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公务员(大专以上学历)223人,其中硕士研究生67人,大学本科153人,大专及以下3人,员额法官84人。现任院长张柏桢。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审理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
(六)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八)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九)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十)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二)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市委管理和考核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
(十四)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
(十五)结合审判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十六)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七)对本院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