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中法仲字第1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4 00:49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才,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甲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海南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蔡美玲,女,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宏,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莉,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海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美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以该案需收集关键证据材料为由,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海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海口仲裁委(2011)海仲字第59号调解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海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端明
审 判 员 庹 军
审 判 员 詹晓黔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青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