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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

(2011)海中法民三终字第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4 00:49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桃,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许梓,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东植,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韩国公民。
  委托代理人陈洪娟,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桃因与被上诉人金东植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一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桃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许梓,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洪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即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豪苑路1号亚洲豪苑景湖居18号楼4D房已以刘桃的名义与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海甸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按揭贷款手续,但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未予查明。由于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海甸支行系本案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本案双方争议的标的享有权利,原审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海甸支行未放弃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径直作出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一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曲  洁
                审  判  员    庹  军
                代理审判员    潘  娜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