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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申请再审须知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8 02:52

申请再审须知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原审法院释明)当事人其中一方为法人,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上一级法院递交材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民事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刑事案件申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

5.行政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8.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事实和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附件:再审申请书

附件:再审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