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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2

    “文明海南,礼仪琼州”,讲诚信,守秩序,方能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诚信为本的基本道德要求。即使当前处于疫情特殊期间,亦不能成为怠于履行法律义务的借口。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值此疫情防控期间,现敦促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海口市区两级法院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依法强化线上执法办案。凡在海口市区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积极通过海南移动微法院、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执行案件承办人,主动报告财产,主动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第一时间办理解除限制消费、屏蔽失信信息、解除财产查封等措施。
    二、被执行人(含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系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病例患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系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空和交接执行标的物等请求暂缓执行的,应通过海南移动微法院、微信、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案件承办人。
被执行人如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或系防疫物资生产、运输及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需要临时解除限制措施的,请及时联系案件承办人。

    三、疫情期间,人民法院鼓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可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可通过海南移动微法院、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案件承办人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除对案件予以结案外,还将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四、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此外,还将通过今日头条、海南日报、海口日报等媒体和在村、镇、市集等公开活动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是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的,海口市区两级法院除依法对其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还将通报至有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敦促履行。
    五、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海口市区两级法院将一律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涉嫌妨碍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移送拒执案件,相关部门不予立案处理的,申请执行人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海口市区两级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我们严正敦促:被执行人要尽快主动如实报告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信息,法院将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
    海口中院执行指挥中心
    0898--66505325;18689855619
    秀英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0898--68650122;18976853228
    龙华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0898--66711975;18689898210
 
   琼山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0898--65785603;13208919660
    美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0898--65917731;13976751010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