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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三项举措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4 07:12

    实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妥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海口中院坚持以人为本,在案件审理及涉诉信访处理中,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功能,对久拖不决、难以落实责任主体的特殊疑难涉诉案件,特别是事关民生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特殊个案的特困当事人给予救助。2011年实施司法救助1件,救助人数1人,救助金额1万元;2012年实施司法救助16件,救助人数27人,救助金额44.5万元;2013年实施司法救助24件,救助人数37人,救助金额88万元。彻底化解了一大批涉诉信访案件,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树立起人民法院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做法有:
    一是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司法救助工作有序开展。海口中院自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医疗事故、交通肇事赔偿纠纷司法救助制度以来,每年向市委政法委申请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于困难当事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合议庭认为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经庭长和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出具申请报告,由信访办报请市委政法委审批。对司法救助金发放实行承办法官提议、合议庭讨论、庭长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制度,加强审查和监督,杜绝代签、冒领救助金等情况的发生。
    二是把握救助时机,突出司法救助工作的最佳效果。在注重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充分运用司法救助方式,切实解决困难当事人在生活或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如刑二庭在审理李南京故意伤害案件中查明,被害人蔡英芍被李南京用菜刀猛砍身体,造成其重伤七级伤残。由于其家庭贫寒无力支付第二期手术费用,可能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海口中院及时为被害人蔡英芍申请司法救助金2万元,使其能够及时进行第二期手术。事后蔡英芍的家属向信访办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三是发挥辅助作用,促进困难当事人服判息诉。除对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且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实行救助外,还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工作的辅助作用,抚慰困难当事人的身心创伤,促使其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如民三庭审理的吕汝亮诉海口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吕汝亮认为因医院的过错,造成其半身不遂,向美兰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100万元损失。美兰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汝亮的诉求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吕汝亮不服判决,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强烈要求解决其实际困难。案件上诉到海口中院后,承办法官在确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也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考虑到吕汝亮治病花费巨大,经济确实困难,便与信访办法官共同协商解决其实际困难问题。经报院领导同意后,将该案列为“省领导带案下访”案件,请求省领导进行协调。经多方协调,最终筹集司法救助金25万元,吕汝亮撤回上诉,并对法院表示衷心感谢,承诺息诉罢访。

海口中院立案庭 秦恩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