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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重获老祖屋 为表谢意赠锦旗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4 07:12

        近日,两位六七旬老太太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海口中院,将一面“秉公办案、匡扶正义”的鲜艳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了中院环保庭,感谢环保庭法官公平公正办理案件,为其讨回了被人侵占多年的老祖屋。
        讼争的起因需追溯到清末年间,这对蒙氏姐妹的外曾曾祖父许某在现海口市龙华区居仁坊121号购置了一幢面积为83.98平方米的平房,其后人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将该房屋出典给了被上诉人高某的奶奶及父辈居住,典期至1950年12月29日满。1971年6月30日,原海口市革委会城市建设房地产整顿办公室作出了《私人典当房屋处理通知书》,同意蒙氏姐妹在1971年12月31日前赎回该房屋。1994年1月14日,蒙氏姐妹的母亲继承取得该房产并赠与了她们。而在此期间,该房屋一直由高某一家居住。为了维护对房产的权利,蒙氏姐妹诉求高某搬出非法占有的讼争房屋。
        被上诉人高某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期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因该房屋的典期届满时间为1950年12月29日,十年之期早过,该房屋早已归高家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自该房屋出典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出典人回赎了该讼争房屋,故依据最高院关于“绝卖”的规定,认定高某一家作为典权人已取得典物的所有权,驳回了蒙氏姐妹的诉讼请求。
案件上诉到中院环保庭后,合议庭认真审查案件,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时仅从时间上界定典当房屋已超过法定的回赎期限,并视为“绝卖”,而未考虑到该案典当关系的回赎期限发生在特殊的历史时期。该案典当关系的法定回赎期间至1960年12月29日止,但1957年后我国因政治运动停办了房屋典当业务,回赎业务也因此被中断,直至1972年国家接管了该典当房屋。而至1972年1月3日(在法定的回赎期限内)出典方已陆续以348元的价格回赎了一半出典房屋,并按该价格缴纳了税金,该事实已由海口市房管部门记载在原始典契之上。对另一半房屋则办理了租金抵典金的回赎手续,同时继续将出典房屋交给承典人高某一家居住。至1975年8月止,出典人以租金的形式已经全部回赎了该房屋。因此,高某以典当房屋已“绝卖”为由,拒绝向蒙氏姐妹交付典当房屋于法无据,已构成侵权。二审据此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高某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并搬出非法占用的涉案房屋。
        至此,一宗跨越半个多世纪的祖屋产权纠纷圆满落下了帷幕。蒙氏姐妹在给法院的感谢信中写到:终审判决使她们真正看到了海口中院环保庭法官站在法治的立场上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感受到了海口中院判决的公平、公正,由衷地感谢海口中院为社会培养教育出了这样的好法官,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和谐中国做出了榜样。(环保庭   颜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