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人林强与被申请人海南金鹏实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清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受理申请人林强对被申请人海南金鹏实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