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琼01清申23号
海南京坤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北京市第一水利工程处与你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关于“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强制清算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异议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审理处理。
2020-11-12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