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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回避(关)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1-20 03:42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2011 年2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任职回避规定》),同年5 月9 日印发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高院也相应在全省法院开展了任职回避清理工作。根据党的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省委巡视工作对全省法院提出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任职回避规定》,切实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有利于推动海南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彰显海南法院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省高院党组决定对全省法院贯彻落实任职回避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动员
       各级法院要成立由本院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的落实任职回避工作领导小组和由本院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本院落实任职回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织好全院干警学习《任职回避规定》等相关文件,增强广大干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到学习到位、认识到位和行动到位。
       二、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做好申报工作
       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好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于2017 年5 月10 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如实向本院政工部门申报情况。各级法院政工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初步审核,并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初步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要进行逐一核查,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核查。
       三、主动提出申请,及时调整岗位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要严格按照《任职回避规定》主动向所在法院的政工部门填报《任职回避申请书》(附件3)或《关于无需任职回避的情况说明》(附件4),不得隐瞒情况、规避任职回避或拒不服从组织调查。各级法院政工部门应结合个人申报、组织核查情况和申请列出《本院及辖区法院实行任职回避的个人名册》(附件2),于2017 年5 月20 日前逐级层报至省高院政治部,省高院政治部将汇总情况于2017年6 月15 日前向省高院党组作专题汇报。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同志及政工部门要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尽力为任职回避人员重新上岗作出妥善安排。在为任职回避人员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时,要尊重任职回避人员的个人意愿,并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做到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统一。各级法院政工部门应当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地为任职回避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各级法院要在今年6 月底前全部实现对存在配偶子女在辖区内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任职回避申请)职务或岗位进行调整。对于任职回避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省高院政治部。
        四、工作要求
       一是各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清理工作,要把该项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举措抓严抓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将任职回避制度的落实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省高院将以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作为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严肃组织纪律,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无故拖延的法院要通报批评;对具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等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查处;对于符合任职回避条件而拒不执行任职回避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二是各级法院立案部门要把好关口,发现离任人员违规代理案件的,及时要求诉讼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故意违反有关回避规定,从事间接代理、暗中代理或幕后操纵案件诉讼活动的本院离任人员。在执行我省法院离任人员回避规定过程中,与最高法院《任职回避规定》不一致的,以最高法院的规定为准。
       三是要严肃查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司法潜规则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不法行为,坚决杜绝少数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