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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邓麒瑞诉海口龙华群生得亿商行劳动争议案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10-26 10:44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邓麒瑞诉海口龙华群生得亿商行劳动争议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810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邓麒瑞
       被告(被上诉人):海口龙华群生得亿商行(以下简称得亿商行)。
       二、基本案情
       得亿商行系于2011年6月30日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向海南宜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宜欣商场二层B区B26号专柜销售马里奥得亿品牌服装,专柜店招为马里奥得亿。宜欣商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工装,专柜服务人员佩戴海南宜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识别证。邓麒瑞为证明其与得亿商行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的工作牌上的签章为海南宜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载明的单位为马里奥得亿。邓麒瑞提交得亿商行收取工作押金的往来凭证系海南宜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9日出具。2014年2月19日,邓麒瑞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3月6日,该仲裁委驳回邓麒瑞的全部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工作牌、押金收据、仲裁裁决书、仲裁委送达回执就、邓麒瑞申请原宜欣商场二层亨奴女装专柜的营业员刘五玲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得亿商行向海南宜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宜专柜的租赁合同、庭审笔录。
       三、案件焦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四、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海口龙华群生得亿商行与邓麒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原审中,邓麒瑞为证明其与海口龙华群生得亿商行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其佩戴的由海南宜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单位栏载明为马里奥得亿的工作牌,该工作牌上有邓麒瑞工作照。虽然海口龙华群生得亿商行否认邓麒瑞为该商行员工,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海口龙华群生得亿商行向海南宜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宜欣商业广场专柜销售马里奥得亿品牌服装,专柜店招为马里奥得亿。合同约定宜欣商业广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工装,为维持专柜形象,专柜服务人员佩戴海南宜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识别证。租赁合同的上述约定与邓麒瑞的主张及提交的工作牌载明的内容、证人证言相吻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足以认定邓麒瑞系海口龙华群生得亿商行宜欣商业广场马里奥得亿专柜服务人员。海口龙华群生得亿商行与邓麒瑞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
确认邓麒瑞与海口龙华群生得亿商行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上诉人海口龙华群生得亿商行负担。  
       五、法官后语
       本案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但该案件劳动者举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因此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以劳动者所提供的工作牌加盖的是海南宜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而非被告海口龙华群生得亿商行的公章,被告不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不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目前商场的经营模式为商家向商场租赁柜台出售商品,柜台员工由商家招聘,工资也由商家发放,但员工由商场统一管理,统一着装,工作牌由商场统一发放,故不能因劳动者佩戴的工作牌由商场发放就轻易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发放表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举证难的情形。鉴于此种情形,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得亿商行向海南宜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专柜的租赁合同,结合原宜欣商业广场二层亨奴女装专柜营业员的证人证言,认定得亿商行与邓麒瑞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