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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令(蔡於强)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海口中院 发布时间:2018-06-14 16:25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8)琼01执11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664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立新铧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铧丰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於强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裁决书内容:(一)解除立新铧丰公司与蔡於强于2017年7月3日签订的0000154号《二手车买卖合同(收购)》;(二)蔡於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立新铧丰公司返还购车款40000元;(三)驳回立新铧丰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7332元,由蔡於强承担5855元,立新铧丰公司承担1477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855元及相应延迟履行金,执行费人民币58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8号《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蔡於强(身份证号码:460004198009174830)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本令发布之日起至以上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付款义务之日止,不得有以下以被执行人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经举报或发现被执行人海南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张海龙、林书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