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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新媒体情境下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4 01:40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前  引


    当前,我国社会网络化的迅猛发展,正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不可低估的力量。“网络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自由空间,促使人们能够较好地沟通信息,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时,网络人们绝对地隐匿自己的身份,对自己的言论可以不负责任,由此出现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①。就人民法院而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以网络为主的新媒体主导的舆论环境下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性状,面对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导致的错综复杂的舆论环境,人民法院在诉讼爆炸情境下,加强新媒体的运用、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力量,减少“网络暴力”和“无序表达”对法院的负面作用,使新媒体为我运用和为我服务,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对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
    一、新媒体情境下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
    在新媒体主导下的舆论环境将对人民法院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所谓新媒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媒体仅指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新型媒体,主要包括称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和第五媒体的移动网。广义的新媒体概念包含大量的新兴媒体,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数字技术等新电子信息技术而兴起的媒介形式。具体运用表现为基于新媒体形态涌现的电子信箱、BBS、个人主页、即时通讯工具、手机短信、博客、播客、论坛社区、社区网站、手机彩信等。②
    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主要是指恶意网络舆情一旦聚集,往往被不明真相的网民一再放大,将给司法机关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危及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新媒体情境下,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个别法院和法官的违法违纪或不当行为通过网络迅速放大。如最高法院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案,从案发到法院判决,被媒体反复炒作,给法院和法官形象造成极大损害,降低了法院公信力。2009年湖北省相继发生的公安县法院陪审员强奸幼女事件、枣阳法院“习惯”执法事件、武汉汉阳女法官与当事人对骂事件,经网络曝光,迅速在全国引起轰动。2010年5月12日《新京报》报道了山东潍坊市坊子区法官收黑钱被偷拍的新闻后,立即引起网上热议;次日,《武汉晨报》又以《山东法官“黑”钱,院长来汉善后》为题予以报道,一段《山东法官收黑钱院长千里来善后》的视频几乎同时在网上爆料,随即引起全国反响,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全国范围内的各大报纸、电视、网站纷纷关注报道此事。2012年6月26日,人民网海南视窗首曝《三亚中院花4000万元装修办公楼成危房》,同样随即引起全国反响,各大报纸、电视、网站纷纷关注。
    2、个别案件审判或执行存在错误或瑕疵引发网络舆论聚焦。浙江湖州“南浔协警临时性强奸案”,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强奸案件:2009年6月10日晚,2名协警邱某、蔡某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沈某出去吃饭。席间4人喝了很多酒,陈某醉得不省人事。蔡某驾车带大家到宾馆开房醒酒。到房间后,邱某、蔡某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10月19日,湖州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分别判处邱某、蔡某有期徒刑3年。判决书中写到:“两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两被告人的犯罪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并非法律用语,却被判决书引用并采纳。此案经报道后,在网上引发争议,网民质疑“以‘临时性’为借口换减轻刑罚”。“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演绎为“临时性强奸”后蹿红网络。
    3、社会突发个案经网络舆情推动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诉讼。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接二连三地在网络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如广州许霆案、湖北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和重庆“打黑”案等。类似案件稍有报道便引来轩然大波,在搜狐、新浪等知名网站上,相关消息的点击量数以万计,后面还跟有大量留言帖。这些案件在进入法院诉讼之前,就已给法院造成巨大压力,致使法院不得不提前介入,未审先备。
    4、涉案当事人网上信访企图左右法院和法官审判和执行①。一部分当事人认为“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有的在网上发泄不满、捕风捉影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实攻讦法院执法不公,有的盗网络舆论监督之名,行破坏和干预独立审判之实,在网络上大发不实之词,试图引起网上共鸣,让“案件变成事件”,借助网络舆论风暴撼动司法裁判和执行。部分网民很少质疑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也没有进行成熟的思辨,仅凭主观臆断对信息发表意见,带有很严重的感情色彩,易导致真相的掩盖、言论的失实。
    这些舆情有几个共同点,即:一是局部事件放大化,无限夸大事实,希望引起法院以及上级领导机关高度重视,但却引发舆情对法院的不满;二是制造谣言,引发舆情对法院的不满;三是为实现“眼球效应”,制造“内幕消息”,造成事情朝恶性发展;四是少数人操控,故意诋毁并煽动舆情对法院的不满。这些特点都严重危及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业已表明,化解舆情危机,做好舆情民意的趋势研判,是现阶段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之一。
    许多法院在应对网络舆情方面之所以出现类似上述法院这种应对危机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以下问题:一是舆情危机处置机制不健全,不能适时果断地处理危机。对新兴的网络舆情,缺乏有效监管抓手,也缺乏有效的制止或者进行澄清的手段。对不实言论,主要采取删除了事,很少对事实进行澄清。有些问题早已解决,但反映问题的材料一直在网络中转帖。二是不善于和新闻媒体沟通,不能有效借助网络管理部门的力量平息舆情,难以发挥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三是缺乏网络舆情危机意识以及处置网络舆情危机的经验和技巧,极易导致枝节横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衍生新的网络热点。四是对危机舆情收集和分析工作滞后,造成危机事件处置的被动。由于网络舆情传播快,范围广,聚集效应强,人民法院对舆情危机事前缺乏预测,事后缺乏对舆情的分析和研判,很难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实行有效控制,极易导致舆情危机的扩散。
    二、新媒体情境下网络舆情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民数净增超过8000万,达到3.84亿,其中宽带网民数占网民总数已超过九成,农村网民数量超过1亿;2010年一季度,中国网民数新增2000万人,达到4.04亿人,继续位居全球首位。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起纠纷、一个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引起大众的注意,在瞬息之间传遍全国各地,引发争议无数。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反映民意的工具,使得其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网络舆论因势利导,自觉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集中民智,吸收人民群众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经验,提高司法质量;有利于了解民意,吸收人民群众的司法理念,改进司法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有利于改进司法作风,培育法官职业道德,防止司法领域的腐败;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看到网络舆论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网络舆论作为一把“双刃剑”,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
    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法官思维方式的冲击。法官在判案时遵从法律思维,社会大众对事件的判断往往习惯于道德思维。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在法治理念和法律原理的指引下,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对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现实进行理性思考,运用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等法律语言载体进行判断、推理,得出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的结论,适用于法律问题解决的过程。所谓道德思维,是指人们根据道德感知而进行的理性思考和推理,是对道德现象的本质、特征、内部联系和发展规律的认识过程。基于上述差异,在对待同一案件时,法官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讲求以证据说话,因此裁决也并非完全依照客观事实进行;而民众往往只看到事实的表象,只重视案件的道德批判,站在社会正义和道德捍卫者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价,这就造成了两者判断上的偏差。在邓玉娇案中网民一边倒地认为,“守贞操的弱女子”杀死“炫富、好色的坏干部”是“英雄之举”,却忽略了邓玉娇防卫过当的犯罪事实,法院却不可能仅从道德角度对邓玉娇进行判决
      (二)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从根本上讲,司法独立权有了宪法保障,媒体舆论并不能对其产生消极影响。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由于法制尚不健全,网络媒体缺乏监管,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越俎代庖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网站和网民片面理解言论自由,滥用监督权,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影响和压力。有的网络媒体追求“眼球经济”,在案件还未定性之前,就给犯罪嫌疑人冠上“贪官”、“罪犯”、“罪不容诛”之类的帽子,给人们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暗示,这是对司法工作的不尊重。更可怕的是,司法活动如果被“网络黑社会”介入,将受到灾难性的打击。 2009年12月19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曝光了“网络黑社会”现象,各大网站以《央视:网络黑社会操控舆论 五万元可左右法院判决》为题赫然登载。一位网络公关公司营销总监说:“期待当代包青天评判,话题的矛盾性都是非常强的,相当于在网络上造出了舆论,逼到一个风口浪尖上,国家不得不判,我做到的是让2.2亿网民全知道这事,五万元短平快,300家论坛最核心最积累人气,相当于集中了50%网民在上面。”
    (三)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即程序的正义能保障结果的正确。实体正义之“正义”更侧重于“真实”,而程序正义之“正义”则更侧重于“正当”。 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于过程之中,与结果没有必然的关系。人们会尽可能地选择那些有利于发现结果真实的程序,但因为结果的真实只是一种主观的相对的真实,所以它更要受过程的价值的制约。诉讼程序是一个封闭的法律程序,注重的是“按部就班”,其信息来源渠道受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规则的限制。法官判案的过程是一个审查、判断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合理性过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证据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因此,“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裁判的公正性首先体现的是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网络舆论则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即结果的真实,如果网络舆论的信息来源较诉讼程序中产生的信息更全面,网络舆论比司法裁判可能更能体现实体正义。网络舆论对于案件的强势、主观的报道和宣传实际上是对案件的“预审”,“预审”的出现将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司法屈从于舆论,从而加剧司法判决与法律准则之间的背离,也进一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加剧司法权的边缘化。
    三、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对策与思考
    (一)建立法院舆情应对及管理机制①
    1、建立舆情监测的预警机制。深入研究舆论环境和媒体格局的深刻变化,积极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新趋势,提高与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形成正面舆论强势,努力掌握宣传工作主导权。组建专门网络队伍和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时刻关注媒体和舆论中有关法院或法官的信息和评论②,及时掌握涉法舆情动态和社会反应。做好舆情信息分析研判,将舆情事件的处理从即时处置型向事前预警型转变,善于将小事情放置在大背景下进行分析,提高司法决策和审判执行工作舆情风险的可预知性,科学地做出前瞻性、预测性的研判,做出预警,在法院发生危机时,把握舆情控制的主动权。
    2、建立快速联动的反应机制。法院舆情危机发生后迅速及时和适当地通过媒体表明态度和立场是控制危机的关键。要坚持“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再报继续”的原则,把已经、正在、准备做的事情讲出来,以满足公众知晓信息的心理需求,打消网民的猜测及怀疑,回应网民在案件调查,处理的过程以及处理的依据的敏感因素叠加点,做好信息引导疏导工作。
    3、建立信息公开的披露机制。法院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不能用捂盖子的方式阻止事件的传播,以免造成事实的歪曲,矛盾的激化。要充分尊重网民,对事件进行真实性发布,回应社会信息需求。同时还要注重公众情绪,对与公众预期落差较大的信息发布,要站在公众的立场用符合公众对事件理解的语境进行事件说明。
    4、建立舆情规律的处置机制。在网络突发事件中,掌握舆论传播和引导规律,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增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和感召力的发散,传递积极作为的态度,争取赢得利益相关人和网络舆论传播者的宽容和理解;探寻新的传播规律,做好网络关注焦点引导工作,适时转换舆论关注点,干预网络诱致进程,实时传递主流声音。加强舆论引导力,有效实现网络意见均衡。
    (二)营造法院主动正面舆论环境
    1、健全网评员队伍。法院工作要以更加公开、透明方式赢得网友支持、理解和信任,一定要健全网上动态管理和舆情引导机制,努力占领舆论的至高点,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加强网评员队伍的建设。法院网评员的基本标准:(1)思想政治坚定,新闻素质很高;(2)文字功底深厚,思维敏捷灵活;(3)善于民众沟通,赢得支持信任;(4)研判网上舆情,引导有序发展。通过加强网评员队伍的建设,抓好网上负面舆情的应对处置,争取掌握网上“话语权”,营造法院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2、注重舆论引导③。做好舆论引导要深刻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新闻宣传的战略和全局,主动参与新闻传播,实现影响传播、引导舆论的目的。要围绕党和国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宣传、司法案件报道和司法理论宣传的进行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报道及评论;要努力提升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自有媒体影响力,并通过与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合办新闻栏目、在新闻媒体上刊发文章,安排大规模集中报道,既坚持积极的正面引导,又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法院重要决策、社会关注案件,强化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满足媒体报道权、监督权。
    3、培养“意见领袖”。① “意见领袖”(opinion 1eader)又称舆论领袖,通常是指公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信息传递和人际互动过程中少数具有影响力、活动力,既非选举产生又无名号能够在较高的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某一件事的看法的人。在网络传播过程中,“意见领袖”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对网络传媒的忠诚度和接触量远远高于一般人。在法院舆论引导中,意见领袖应包括司法系统内及系统外两种。司法系统内的意见领袖,可以借鉴一些法院较为成功的法官调解工作室,网络工作室等方法对影响力较大案件提供法律问题解答,引导公众舆论。如法官个人或是法院指定专人开通博客②对社会所发生热点事件进行以案说法,网上解答,提高点击率打造成明星博客。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系统外意见领袖,有时公众更愿意相信司法事件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因此,积极鼓励各级领导、政府官员、管理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者等成为意见领袖③,利用其社会威望和社会地位,使公众对其发言的权威性信服,引导大多数人跟随他们的言论和态度,形成趋同的意见气候,发挥传播主体作用,帮助网民对舆论客体的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
    (三)推进法院舆情管理多元化
    1、加强源头管理。应对新媒体情境下法院舆情,要多措并举,创新手段。结合法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从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做起,狠抓源头治理,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诉讼环境。以规范审判流程,严格上诉案件管理,完善裁判文书质量,制订责任奖惩制度等方式加大审判工作管理力度,着力保证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的提高;注重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准确把握乡村社会诉讼心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以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进行资深法官传、帮、带等方式着力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能力。
    2、畅通表达渠道。建立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倾听和把握司法需求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深入企业、乡村、学校、社区,了解群众意愿,培养法官与群众感情,在沟通中增进理解;发挥法院网站沟通平台作用④,及时发布法院相关工作资讯,随时让公众了解审判执行工作信息⑤,关注群众意见及建议并实时进行反馈,切实构建民意对接平台;做好人民陪审员参陪、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沟通机制、设立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员,强化民意监督效果; 针对调研中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积极进行反馈,促进民意及时表达。
    3、推行阳光司法。主动将司法信息传递给人民群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公信力丧失,让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充分发挥信息化服务公众的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法院在办案、管理、队伍、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是提出的建议,及时给予回复。对于有价值的建议认真研究,及时转化成具体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机制,推出各种举措激发和调动广大干警狠抓廉政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构建“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不必为”的自律、监督、惩戒、激励机制。
    4、接受媒体监督。“新闻对司法有一种监督的渴望”①。应当坚持人民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一要主动。要从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高度来正确认识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主动打开媒体监督大门,把新闻媒体监督引进来,为媒体监督创造一切便利条件。二要自觉。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才能有效引导舆论,化解公众疑虑,消除炒作空间、杜绝流言传播,才能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三要积极。正确对待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建议。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给社会一个交待;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要客观平和地向社会各界说明情况,争取理解支持。对媒体的监督既不能置之不理,更不能打击报复,引发更大的舆论反弹。四要长效。新形势下,宣传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法院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科学、完善、健全、高效的机制建设,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宣传工作②,使“网聚”成为推动法院工作的积极力量。
    5、推动网络立法。从我国新媒体的法律状态来看,目前已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多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虽然在基本方面上已经有法可依,但还不健全、不完备,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尤其是在“网络暴力”和“无序表达”方面存在着很多法律盲点和空白,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和立法滞后的矛盾,更显得十分突出。对此,加快新媒体的管理立法步伐,逐步使互联网工作制度化、法律化,有效推动网络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结  语


      新媒体情境下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日益加重,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新闻传播格局和舆论格局的变化,在司法与民意之间架起一座“金桥”,积极了解民意、传达民意、疏导民意和吸纳民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建设好、运用好新媒体,构建覆盖广泛、导向正确、便捷高效的传播体系,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有力推动法院事业科学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