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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伙同他人预谋实施以捡钱、分钱的手段骗取钱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4 01:40

        利用中老年人贪小便宜和无辨识能力的心理,伙同他人蹲点各个银行,假扮成“摩的”司机,以捡钱、分钱等手段骗取、盗窃或抢夺钱财高达315672元人民币。近日,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等7人盗窃、抢夺和诈骗一案。
        经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申某、黄某、黄某某、朱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伙同阿胜、“阿伟”、阿东(均另案处理)预谋实施以捡钱、分钱的手段骗取及调包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并约定以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为一组实施犯罪,犯罪所得扣除一定公共费用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与骑车接应的分工以35%和15%的比例分赃。2011年11月27日至2012年4月14日均在海口市多家银行、储蓄所,以正在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被害人为目标,借口捡钱、分钱将被害人骗至偏僻处,骗取其财物、银行卡及密码后借机调包或抢走其财物及银行卡,继而从其账户中取款、刷卡消费、转账,共同实施盗窃、抢夺、诈骗犯罪18起,共盗窃人民币299108元、抢夺人民币10900元、诈骗人民币566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申某、黄某、黄某某、朱某、朱某某、李某某等结伙骗取及调包他人现金、银行卡,使用他人银行卡取款、转账、消费,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申某、黄某、黄某某、朱某、朱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申某、黄某无视国法,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黄某、朱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宣判。(海口中院 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