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

“酒托”案件如何定性问题——许建高等10人诈骗案

作者:蒙国丰 符浩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4 01:40

蒙国丰﹡   符浩云﹡

       【案情】
        2010年4月,被告人许建高伙同蔡建中为了进行“酒托”诈骗活动,承租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的风雅老树咖啡店,并陆续从上海招聘了被告人秦丽萍、李玲、张继娟、彭春方、梁茂林、闫圆圆、袁圆、高瑞、林菊等十余人前来海口,承诺将客人消费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回扣给“酒托”。同年5月1日至6月23日,被告人秦丽萍、李玲、张继娟、彭春方、梁茂林、闫圆圆、袁圆及其他“键盘手”在网上通过QQ交友、“世纪佳缘”等网站物色诈骗对象,假借交朋友、谈恋爱等名义约对方在海甸五西路附近见面后,设法将对方引至风雅老树咖啡店内,通过点高价酒水、咖啡等进行诈骗性“消费”。在诈骗活动中,高瑞负责在店外“望风”,林菊充当服务员负责收款,均起到协助作用。该诈骗团伙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数百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 114856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建高、秦丽萍、李玲、张继娟、彭春方、梁茂林、闫圆圆、袁圆、高瑞、林菊等人共同诈骗他人人民币1148565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许建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分工合作、各自负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审判】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建高、秦丽萍、李玲、张继娟、彭春方、梁茂林、闫圆圆、袁圆、高瑞、林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许建高、高瑞、林菊共同骗取他人财物107980元,数额巨大;秦丽萍骗取28557元、李玲骗取20112元、张继娟骗取17751元、彭春方骗取14228元、梁茂林骗取11810元、闫圆圆骗取8248元、袁圆骗取7274元,数额均属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指控各被告人诈骗数额不当,应予纠正。许建高在与其他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高瑞、林菊明知许建高等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行为,仍提供帮助,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减轻处罚;对秦丽萍、李玲、张继娟、彭春方、梁茂林、闫圆圆、袁圆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建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秦丽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李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四、被告人张继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彭春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六、被告人梁茂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七、被告人闫圆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被告人袁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九、被告人高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被告人林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一、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五台及各类酒水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所骗取款项继续追缴。
       【评析】
        本案审理中,核心问题在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上,即许建高等人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还是只是一般的经营欺诈行为行为,抑或构成别的犯罪,例如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之所以选择本案例,主要是“酒托诈骗”这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开始出现,各地也有“酒托诈骗”的案例,虽然并不新颖,但是作为我院审理的第一起“酒托诈骗”案件,在定性问题上,也经过一番深入研究,对于该类型的“酒托诈骗”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意义。
        首先,明确的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骗局或隐瞒真相使他人误解从而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是在网上通过QQ交友、“世纪佳缘”等网站物色对象,假借交朋友、谈恋爱等名义,设法将对方引至风雅老树咖啡店内,通过点高价酒水、咖啡等进行 “消费”,待网友消费之后才发现酒水的高额价格,但因碍于情面等原因资源支付了高额账单,而借故交友的这些女孩则在消费完之后借口离开。综合本案,本案中老树咖啡出售的酒水价格大大高于市场的正常水平,超出了消费者可以接受的范围,这在被害人陈述中得到证实,多名被害人称当时看到账单时,发现价格明显太高,但是最后碍于面子等,还是选择了付账。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虚构交友、谈恋爱的骗局,使他人产生误解,所以自愿在咖啡店进行高额消费,从而支付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交易已经完全失去了正当经营的性质。表面上看来消费者是“自愿”的,并且也接受了咖啡店的高价账单,但是这种“自愿”是因为消费者以为自己是在和这些女孩从事交友、谈恋爱等行为,而这种所谓的交友、谈恋爱并不是真实的,是虚构的骗局,而消费者正是被这种虚构的骗局所欺骗,所以产生了误解,从而发生“自愿”消费,“自愿”支付高额酒价的事实,符合虚构骗局或隐瞒真相使他人误解从而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方式。因此该种行为应该构成诈骗罪。
        其次,在本案的定性方面,要对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强迫交易罪主要是指一方采取了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另一方同意选择交易,行为方式限制于暴力、胁迫手段;而敲诈勒索,是通过威胁、要挟,使他人感到害怕、恐惧而不得不交付财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骗局或者隐瞒真相使他人误解从而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是在网上通过QQ交友、“世纪佳缘”等网站物色对象,假借交朋友、谈恋爱等名义,设法将对方引至风雅老树咖啡店内,通过点高价酒水、咖啡等进行 “消费”。此种行为方式并没有涉及到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在交付财物的时候也并不是由于对方所施加的害怕、恐惧心理,只是认为在进行“交友”,所以自愿进行高消费,该种行为方式显然只是单纯的一种欺诈消费行为,因此,定为诈骗更为合适。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酒托”诈骗的行为方式并不相同,不同类型的酒托案件的定性也会不一样,是否构成诈骗罪抑或只当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处理,要看消费者来到酒吧消费的原因是什么,像本案中的被害人,他们是在“酒托”虚构的交友、谈恋爱等骗局下,才前往咖啡店消费,并且才自愿支付高额酒价,这本身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若是消费者仅仅是被引诱去酒吧消费,且消费者事先知道酒水价格,但自愿选择消费并付账,那么尽管之前存在酒托引诱消费的行为,也不能认为其具有欺诈交易的行为,只能认定存在不正当交易,不宜当犯罪处理,因为该种行为方式不符合“虚构骗局或者隐瞒真相”要件。此外还要看消费环节中是否存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要素,判断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或者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