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

坚定践行"三个至上" 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公信力

作者:叶能强 陈永华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4 01:40

叶能强\陈永华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正在深入开展党的十七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王胜俊院长强调,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统一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使审判执行工作更加公正高效,使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使法院改革不断深化,使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巩固,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根据最高法院要求,我院扎实有序地推进"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我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力求学出成果,学出实效。通过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法院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践行"三个至上",坚定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在此,我们以我院今年上半年审理的驰名商标案件为典型实例,结合大学习去讨论、谈一些体会。
一、案例及裁判
(一)案情
        今年上半年,我院相继受理三宗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件〔1〕,该三宗案件案情极为相似,三家原告分别为浙江汇信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梁祝文化公园发展总公司和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原告分别以被告周娟恶意注册网络域名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在此基础上判令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三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分别提供涉案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证明其为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各种荣誉证书以及广告宣传材料,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声誉;提供《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及域名信息单,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被告对三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认可,但抗辩称其未恶意侵权。
(二)裁判
        我院经审理认定:三原告均为涉案商标权利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被告注册的三个网络域名分别与三案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且被告注册后均未使用。被告在案件诉讼中,承认其注册上述域名时,知道其用于注册为网络域名的三个注册商标均比较有名气,并承认三原告与其交涉时,其提出的转让费用均为2万元。
        我院审理认为,三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因此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明知涉案商标为他人商标,却将之作为其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其注册后并不使用亦无证据证明其准备使用,其用意显属有意阻止商标权利人注册该域名,且被告在三原告与其交涉时,提出了高价转让条件。可见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侵权条件,已构成对三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以及将涉案网络域名判归原告注册使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对于三原告请求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一节,我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判断,应当依据案件的实际需要而定,只有在依赖法律对普通商标权的规定不能制止侵权时,才存在由人民法院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必要,这是商标驰名司法认定的目的,也是驰名商标享有特殊保护的本意。根据三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我院已经能够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在原告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我院无需对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判断和认定,因此对三原告提出司法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求,我院不予审理。据此,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我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三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被告注册的三个域名分别由三原告注册使用且被告赔偿三原告各2,000元,同时驳回了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判理分析
(一)驰名商标及其保护制度的法律定位
        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识别性、显著性,是企业多年心血的结晶,由广告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形成,其强化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对其标识的产品或服务占领市场起着难以估量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详细规定驰名商标的定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其界定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注册商标"。可见,驰名商标的本质并非法律确定的一种权利,而是商标经过权利人的使用而达到驰名状态的一种法律事实。
        驰名商标制度开始于法国,于1883年正式写入《巴黎公约》,1994年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继承并发展了《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是TRIPS协议的成员国,入世后,我国通过修改商标法确立了驰名商标及其保护制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理论源自于反淡化理论,为了防止驰名商标被广泛使用而淡化其标识价值,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维护该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排他性地位的合法权益,当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时,权利人可依法请求救济。在这一制度下,驰名商标(已注册)权利人则基于商标驰名这一事实状态要求特殊保护,将商标专用权扩张至不同类别的商品,指控他人在同类或不同类别商品中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的侵权行为,而普通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只能对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主张权利。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但是当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且不以混淆为前提时,其保护的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联想,或冲淡商标显著性、减弱商业信誉以及制止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驰名商标制度的另一重要职能。〔2〕可见,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目的由最初的保护公众利益兼顾权利人利益,转为保护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侧重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依据驰名商标及其保护制度的法律定位,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一种判断,并非某种授权或确认登记行为,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时,依据普通商标的法律规定不能对涉案商标进行有效保护,且在当事人申请认定该商标驰名的情况下才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做出的一种法律判断。当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能够依据普通商标的法律规定即可有效保护涉案商标的情况下,就无需进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这就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因需认定原则。换言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目的是在于保护该商标免遭淡化,而并非为了彰显或提升该商标的价值。我院在上述三案的审理中准确把握了驰名商标及其保护制度的法律定位和因需认定原则,案件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我院对驰名商标案件的法律适用水平。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处理案件,平衡保护驰名商标纠纷各方主体的利益
        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将此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将其定位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并将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作为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强调要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知识产权审判担负着调节创新关系、保护创新成果、激励自主创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和促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特殊职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程度和水平是创新型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秉承十七大精神,我院坚持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当中来谋划,放在国家发展战略当中来推进,放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当中来统筹和加强。为此,我院始终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方法论,全面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调节各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在上述三案件的审理中,我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被告将原告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行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在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判决涉案网络域名的使用权由原告享有。我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商标专用权的有效保护,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更体现了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内涵。
        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地位和作用日益提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在立法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关政策的形成不应仅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感受、需求和利益作为决策出发点,还必须考虑广大公众的感受、需求和利益,因为"占有知识"比占有一般有形财产对公众产生的影响更大。在多数情况下,公众中的大多数人既非知识产权权利人,也非知识产权侵权人,但是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有关政策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应当看到现实中也并不存在相对固定不变的"创造者"和"侵权者"的阵营或者阶层。一个人可能在某些特定期间内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是在更多的时候要承担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向其提?回报的义务;当他有意或者无意之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时,也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这种状况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始终要以维护最广大民众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出发点。〔3〕在司法方面,知识产权审判肩负着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责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须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兼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回到具体案件中,我们发现现阶段不少涉及驰名商标问题的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其诉讼目的不在于制止侵权行为,而是试图通过诉讼求得司法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他们将司法认驰作为其"品牌战略"的目标,不惜代价,甚至刻意制造侵权纠纷,千方百计去获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而一旦获得司法认驰,就进行大力宣传,将其商标夸大宣传为荣誉性驰名商标,使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瞬间剧增。这种"认驰"的异化,完全歪曲了法律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授权本意,严重扰乱了原本宁静、有序的商事秩序。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实质上是对强者进行特别保护,因此更需要兼顾弱者的利益,需要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是否确实需要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进行认真的法律识别和利益衡量,努力防止不当的社会效果出现。如果我们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没有正确的司法价值取向,不坚决执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使不具备驰名度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不仅将严重影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严肃性,使该领域的其他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潜在的侵害,而且将使人民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受挫,使原本具有至高的权威性和公示公信力的司法行为受到污染。为此,我院在上述三案的审理中着眼全局,坚持正确的司法认驰异?,慎重启动司法认驰程序,在依据普通商标司法解释能够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依法不予审查,既有效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对原告滥用权利的行为予以限制,使私权利与公共利益和谐相处,让各方利益主体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资源。通过三案的判决,我们向原告和公众诠释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价值取向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深刻内涵,案件的处理达到了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三、 我们的体会
         知识产权审判能力的提升、职能的加强、审判权威的强化得力于法官法律素养和政治素质的提高,而法官素质的提高又得力于不断的学习。"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一次澄清思想认识、端正司法理念、坚定理想信念的教育活动。随着"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开展,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司法制度和政法机关首要政治任务、政法队伍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途径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稳定、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力量,只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自觉为增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服务,自觉保障、维护和促进民生,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法院各项工作才能保证正确的前进方向,才能切实发挥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职能。
     (一)充分认识和理解"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对知识产权审判能力的提高和权威的强化的重大意义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中心主题是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胡锦涛总书记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置于政法工作的"至上"位置,深刻表明这三个方面对于政法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和最高原则性,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司法宗旨;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法治原则。"三个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就知识产权审判而言,如何结合审判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国家"四位一体"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摆在广大知识产权法官面前的重大而光荣的任务。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方法论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现意义。
        1.深刻理解"三个至上"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重大意义。
         "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王胜俊院长强调,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与时俱进,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我们认为,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坚持"三个至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就审判理论而言,"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国家机器,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理应体现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和宪法法律的立法思想。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审判职能,党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最终责任承担者,司法效果的好坏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谋划、去思考,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贯彻到审判工作当中,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党的利益,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目的。从我国的国体、政体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法官是人民的法官,司法为民是司法权当然的属性和特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自然成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官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真心司法为民,让司法公正的"阳光"关爱到每一宗案件中的每一当事人,?4〕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彰显司法公信力。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具体体现,人民法院通过案件的审判活动彰显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教育公民和全体社会成员以法辩是非、以法定纷争、以法促和谐,增强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就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而言,"三个至上"并非空洞的政治口号,而是行之有效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自觉坚持和运用"三个至上",将加强司法裁判权威和公信力,案件的处理也将取得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首先,我们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国家发展和改革大局,特别是中央关于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在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恶意注册为网络域名的情况下,我们依法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原告滥用权利的行为,我们也坚决予以限制,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做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与适用法律的高度统一。其次,我们把司法为民,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饱含深情地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去,做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阐法释理工作,努力做到平诉息讼,案结事了。实践证明,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利益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案件的裁判结果才能得到党和人民以及宪法、法律的?可,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才得以彰显。
     2.深刻理解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
     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深入研究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我们发现其是知识产权审判最恰如其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首先,在知识经济的今天,掌握知识意味着占领发展的高地,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是促进和维护知识再生产的重要手段,可见,知识产权审判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应顺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第一要义;其次,科学发展观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而知识产权审判是保护人民创造力的审判,二者具有同源性,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是其实质的体现;最后,全面协调可持续以及统筹兼顾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这点本文在判理分析部分已做充分的论述,这里不在累述。
     每当我们提到法律思想、司法制度和裁判方法时总会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国外,似乎他山之石都可以攻玉,但当我们的法律思想远离社会公众、司法裁判公信力下降时,我们就有必要重新审视自身的法律思想、思维方式,反思我们的司法价值取向和裁判方法。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我院的审判实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三个至上"、科学发展观不是单纯的政治口号,而是切切实实能指导法官进行司法实务的思想基础和方法论,法官在司法实务中自觉坚持"三个至上"和科学发展观有利于重塑裁判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有利于构建和谐司法模式,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二)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素质
     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人民法官如孔子所言的终身学习的职业群体,知识产权法官尤为如此。首先,知识产权审判与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知识产权法官应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其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调整更多体现为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修改、出台和补充,及时更新法律知识、理论体系是知识产权法官的必修课,只有正确把握法律精神,知识产权法官才能在案件审判中一言九鼎,掷地有声;再次,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变化莫测,新的纠纷、新型诉讼要求知识产权法官必须向实践学习、向社会学习,在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范的情况下,依公理、习惯乃至民风民俗处理纠纷。由此观之,现阶段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乃是法官漫长学习生涯的阶段性学习,但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而必须的学习阶段,这是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大是大非问题的学习阶段。作为法官,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官必须学好、学精。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建立局限于国际经济的"游戏规则"――TRIPS协议中的规定和原则,这些本来就对我国不太公平的舶来品能否适应我国国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慢慢消化、吸收和调整,而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官首先要解决的是立场问题。
     为此,我院在去年年末就组织知识产权法官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法官们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2月中旬,我院组织知识产权法官认真学习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了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和大力促进自主创新,要积极推动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要积极服务于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要积极促进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的新时期的新任务,以此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强化知识产权审判权威。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我院知识产权法官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政法系统专题研讨班、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全省法院系统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的主要精神,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方向。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我院知识产权法官政治素质的提高,司法能力的增强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持之以恒的学习和长期潜移默化的结果。我们将乘着"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东风,塑造讲政治、懂法律的识产权审判队伍。
     (三)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十七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机遇大于挑战。"两个"前所未有"是对我国发展的内外环境的准确概括,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最基本的国内外形势。在国外,发达国家挥舞着知识产权大棒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虎视眈眈,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成为国际社会注目的焦点;在国内,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既为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机遇和挑战共存的历史时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犹如一场及时雨,确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指导思想、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知识产权审判指引了正确的方向,确保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的成功建立。
     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各项职能作用,以依法审理好案件为中心,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努力方向,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基本目标,以完善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确保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正、高效和权威。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我们认为要实现知识产权的审判目标还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必须处理好讲政治和讲法律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既讲法律又讲政治,既要有法律智慧又要有政治智慧,真正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在裁判知识产权案件时,既要忠于法律、服从法律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厉行法治,又要具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善于从全局的高度和宏观的视角分析解决审判中的重大问题,维护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二是必须妥善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证关系。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归根结底又以确保实体公正为依托、取向和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屏障,又服从和服务于实体公正。一方面,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忽视程序公正必然使实体公正得不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又不能抛开实体公正,脱离实体公正的程序公正只能是缘木求鱼。知识产权裁判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更要注意裁判结果的正当性,防止因机械遵守程序而动摇或者牺牲实体公正。
     三是必须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其目的、功能和价值的关系。依法裁判不仅要遵循法律的文字表述,更要实现法律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实质,维护法律规定蕴涵的公平正义价值;不仅要遵守法律条文的文义,更要实现法律的终极目的、功能和价值。依法裁判不等于机械僵化片面地理解法律条文。不符法理、不切实际、产生荒谬结果的裁判以及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的裁判结果,都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裁判,导致这种裁判结果的法律适用都不是正确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一定要努力做到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的制度规定,又符合法律的本质要求和价值目标,从制度和价值两个方面实现法治的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和彰显公平正义。
     四是必须妥善处理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关系。裁判是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运用于案件具体情况的过程和结果,法律规定更多体现的是一般正义,具体案件中实现的个别正义是一般正义的体现和反映。裁判既要做到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在裁判中实现法律的一般正义,又要注意不同情形不同处理,确保具体案件的处理公平合理。个别正义是看得见和摸得着的,是活生生的实现。人民群众更多的是从个别正义中直观感受法律体现的一般公平正义。如果在具体案件中不能感受一般公平正义,不认同具体案件中的公平正义,也就很难认同法律体现的一般公平正义,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就不能有效地树立。特别是,具体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既有能够在法律条文中对号入座的情形,又有不能与法律条文完全对应的非典型情形,法官必须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通过自己高水平的法律适用,实现法律规定的一般正义与具体案件中的个别正义的统一。
     五是必须妥善处理自由裁量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要权衡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社会情势和社会效果,又要认真考量待决案件的特殊情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固然有其主观性,但应当依法尽量细化各种裁量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外化裁判理由和考量因素,最大限度地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客观化,最大限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各种软约束转化为硬约束,切实增强自由裁量的公信力。〔5〕
     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要经常打扫屋子。眼下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就是人民法院"打扫屋子"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决心及时清除错误的观念,清醒脑子,明晰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三个至上"和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实践,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审判制度而努力奋斗。

注释〔1〕、(2008)海中法民三初21、22、23号,三案均于2008年7月14日结案。
  〔2〕、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3〕、尹新天,《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考》,2007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新司法解释培训班讲义7-8页。
  〔4〕、《时代先锋宋鱼水》,人民法院出版社,187页。
  〔5〕、曹建明,《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30-33页。


作者: 叶能强\陈永华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