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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工作规则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6-30 08:33


2008年11月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6次会议修订)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密切审判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信访接待工作的"窗口"作用,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院信访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为立案庭。
  第二条下列事项为本院信访接待范围:
  (一)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的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和再审申请;
  (三)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四)上级法院、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领导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五)本院院长交办的信访案件;
  (六)其他属于本院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信访接待可以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应按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及时、慎重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五条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模范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控告、揭发材料泄露给被控告或被揭发的人;
  (四)信访工作人员不得丢失、隐匿、销毁、涂改和伪造信访材料;不得辱骂、殴打信访人;不得受贿、索贿和徇私舞弊;
  (五)对于违法违纪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条信访人应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信访人有依法进行来信、来访、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信访接待人回避的权利,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二)信访人的信访材料,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反映的问题及要求;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法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法院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日常信访接待
  第八条本院日常来信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拆封。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应当日拆封,不得拖延和积压,拆封后加盖收信日戳;
  (二)审阅。认真审阅来信,分清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掌握轻重缓急分别处理;
  (三)摘登。将来信人的基本情况、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请求摘要登记下来;
  (四)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不属自己办理的来信及时进行转处;
  (五)回复。对于需要复信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以答复。复信的内容要严谨、准确、合法。
  第九条本院日常来访按以下程序接待:
  (一)填写登记。对来访人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清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联络方式;
  (二)接待详谈。对群众的来访应耐心听,详细问,认真记录,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以外,其他仍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转办;
  (三)及时处理。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认真贯彻执行首办责任制;
  2、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3、对有关告诉问题,应及时告知来访人同有关法院联系;
  4、对来访的尚未审结的案件的当事人,应介绍到正在审理案件的审判庭;
  5、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转到有关部门处理;
  7、对集体上访有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处理方法。
  对无理缠诉的上访人的错误做法应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对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上访人应进行严肃批评,对屡教不改的,可报请院长批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院领导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第十条院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和党组其他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归口立案庭管理。
  第十一条立案庭由专人负责院领导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院领导来信来访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当事人给院领导的信、上级转给院领导的信和其他有关部门转给院领导的信,由院长办公室登记后送院领导阅批,院长办公室根据院领导阅批意见,登记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1、对案件裁判不服的,转立案庭处理。立案庭在接到批示件的当日,做好登记,即向有关业务庭、法院发函,并向当事人反馈。
  立案庭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其来信已转有关部门处理,请当事人自行与处理该案件的有关部门联系。
  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果反馈给立案庭,立案庭应在收到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送院长阅。院长阅后由院长办公室做好登记后转立案庭,由立案庭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信人。   
  对于各部门、各区法院呈报的报告不规范、内容不符要求的,立案庭可以退回承办部门重新报告。来信人对反馈结果确实不满意的,由立案庭转交各承办单位重新审查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2、反映执行案件的来信,转执行局处理。执行局收到院长办公室转办的来信后,由执行局内勤做好登记,安排承办人,由承办人与当事人联系,做好解释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向院长办公室反馈来信处理情况。来信办毕后在2个工作日内需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院长办公室,院长阅后由院长办公室做好登记再转回执行局,最后由执行局将该办理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有关来信人。执行局内勤对该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3、对违法违纪、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投诉,转由监察室处理。依据院领导的批示,监察室对投诉情况进行梳理、分化,需转各区法院的,由各法院进行调查并按规定时限向本院监察室报结果。需本院有关部门承办的,由监察室给有关部门发出督办意见,有关部门应写出督办情况报告,并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工作。
  需由监察室自行调查的,由监察室组织人员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写出调查报告。
  监察室收到由各区法院、各有关部门送来的办理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纪检组长阅处或报院长阅批。院长阅批后由院长办公室登记转交监察室。监察室将处理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有关来信人。
  4、对政工行政工作反映的,直接转有关对口部门,由有关部门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处理。需报告给院长阅批的,转院长阅批,院长阅批后由院长办公室登记再转有关部门,做好整理、存档。处理结果视情况反馈来信人。
  (二)对于院收发室收到的信、上级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转来的普通信件及立案庭直接收到的信件,由立案庭进行登记后交庭长阅,认为需转院长批阅的由立案庭填写阅批表转院长办公室后,再按前面所述流程处理。其他信件按照各类来信类别,需转各庭室、各区法院的,由立案庭转发的同时发函告知当事人。涉及到执行问题直接转执行局,由执行局登记、反馈、答复。需监察室调查处理的,转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
  (三)院长办公室、立案庭不负责来信来访的实体问题处理(属立案方面的由立案庭处理除外),处理结果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按流程对应并报院长办公室和立案庭备案或根据要求报监察室。报送处理结果的时间要求:院领导有明确的时间要求的,按要求报结果;无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报结果,延长时间应将进展情况每半个月报一次,进展情况不得作为处理结果。
  (四)各承办单位(部门)按报送处理结果的时间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各发函部门,发函部门收到函件后交由院长办公室,院长阅批后,院长办公室再进行登记,并转回发函部门,再由各发函部门转来信人反馈,归档。
  四、责任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信访接待工作要遵循以下责任要求:
  (一)院领导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身体力行,做好信访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办理信访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各负其责地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三)不得向有关当事人泄露有关来信内容;不得向来信有关当事人泄露法院研究处理的内部情况;

  (四)不得私自与来信人或有关当事人联系工作以外的事情,除复信通知听证的以外,一律不得私自约见或电话联系当事人;
  (五)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复信或在复信中使用不文明的语言。
  第十四条违反信访接待要求区分下列不同情况进责任追究:
  (一)超期登记、复信、上报处理结果和遗失信件的,按工作差错登记,造成后果的按重大工作差错追究;
  (二)遗失重要信件或遗漏登记造成后果的,按违反审判纪律追究;
  (三)私自向外泄露来信内容或私自来信带回家中,交由他人传看的,按违反审判纪律追究;
  (四)私自同来信有关当事人联系超出正常范围的事情,按违反审判纪律追究;
  (五)在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如有违反廉政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处理。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工作规则》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