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他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0 02:07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执他3号
申请执行人赵芝。
被执行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总经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秀民一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赵芝与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琼0105执1056号。因本院辖区内其他法院及本院有多宗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巨大,且查封财产均在本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协调及执行标的的处置,加快执行进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将该案提级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琼0105执1056号案件提级由本院执行。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平
审 判 员 谭碧霞
审 判 员 陈 铭
二Ο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