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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7)琼01执恢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0 02:07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光辉,天津君亦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玉宝,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得利士食品联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勋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红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深圳市富裕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813栋北X幢XXX房。
    法定代表人薛世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杨靖,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椰城公证处(2009)椰城证经字第619号执行证书,立案恢复执行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得利士食品联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832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深圳市富裕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深圳市富裕顶科技有限公司,并已付清部分款项,转让行为已告知被执行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得利士食品联营有限公司,请求变更深圳市富裕顶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对该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听证,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人张光辉、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陶玉宝、深圳市得利士食品联营有限公司代理人黎红光、深圳市富裕顶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高杨靖到庭参加听证,并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债权转让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
    经查,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深圳市富裕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内容为: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海口市椰城公证处(2009)椰城证经字第619号执行证书所确认的对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得利士食品联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以人民币3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富裕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前深圳市富裕顶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了1850万元款项给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剩余的转让款项在案件执行完毕后支付。2016年4月27日,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行为告知被执行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得利士食品联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已收到1850万元转让款。被执行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得利士食品联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转让行为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深圳市富裕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并已依约支付了1850万元款项,被执行人对转让行为也无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第三人深圳市富裕顶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深圳市富裕顶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伍卓斌
审  判  员     陈桂华
审  判  员     陈  学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