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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6)琼01执2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9 19:24

   被执行人韩陆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陆军罚金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韩陆军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韩陆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本院分别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海口市房屋和城乡建设局、以及银行等部门送达协助执行查询财产和存款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陆军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第三项韩陆军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张珂瑜
审 判 员 陈  学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符龙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