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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6)琼01执2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9 19:23

   被执行人:郑有帅。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有帅罚金刑一案。(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为:并处郑有帅罚金人民币10万元;第二项内容为:郑有帅退赔十四名被害人尚未返还的款项479.4858万元。本案执行内容为上述判决第一项即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2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郑有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有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另案执行的(2016)琼01执22号关于郑有帅财产刑执行一案,执行内容为上述判决第二项即退赔十四名被害人尚未返还的款项479.485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51.35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另案扣划的被执行人5351.35元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2016)琼01执22号案中关于退赔十四名被害人尚未返还的款项479.4858万元。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猛

审 判 员 吴济汉

审 判 员 吴  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符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