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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6)琼01执恢3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14

   申请执行人蔡坤祥。
   委托代理人程世卓,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树旺。
   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1)海中法认字第1号民事裁定和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98年度司票字第11212号民事裁定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坤祥与被执行人李树旺票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8.8095万元。
   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海中法执字第165-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李树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2014)海中法执字第165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上述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请求对该案予以结案处理,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树旺的出境限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裁定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得以实现,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树旺出境限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树旺(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01335xxxxx)的出境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猛

审 判 员 吴济汉

审 判 员 吴 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符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