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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5)海中法执字第28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10

  申请执行人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吉庆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步峰,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土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青。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海口土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海口土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字号及其第3008906号、xxx房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海口土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土人”字样;三、海口土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20000元;四、海口土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一、强制被执行人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字号及其第3008906号、xxx房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强制被执行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土人”字样;三、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及案件受理费计40000元。
   2015年1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经查明,被执行人海口土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海口土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第一、二项内容,本院无法强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猛

 审 判 员 吴济汉

审 判 员 吴 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符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