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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5)海中法执字第22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申请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启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昊伟,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珊,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小白。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琼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本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刘小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琼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一、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刘小白对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1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小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二、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借款本金2018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60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3726.9223万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04669.22元,合计人民币37373892.22元;执行被执行人刘小白金额为人民币2018万元,执行费为人民币97580,合计人民币20277580元。
   2015年11月10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以(2015)海中法执字第2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振发路xx号宝泰温泉花园1714.23平方米地下车库和被执行人刘小白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7164.9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7)第009039号]及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7164.9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7)第009040号]。2015年11月21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对上述查封的财产刊登了征询异议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正对上述查封的被执行人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振发路xx号宝泰温泉花园1714.23平方米地下车库的现值进行评估。
   本院认为,因本院查封的上述财产正在评估,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猛
审 判 员 吴济汉
审 判 员 吴 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