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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5)海中法执恢字第8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盛林,局长。
   被执行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总经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市土资用字(2012)555号《关于追缴土地出让金与利息的决定》作出(2013)秀行审字第55号行政裁定,裁定对该《关于追缴土地出让金与利息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立案执行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案号为(2013)秀执字第865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244531.98元。因本院及辖区内其他法院有多宗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巨大,且查封财产均在本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协调及执行标的的处置,加快执行进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海中法执提字第3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
   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裁定终结案件该次执行程序。
   2015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另案查封的财产亦未处置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上述另案查封的财产尚未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无法参与分配,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市土资用字(2012)555号《关于追缴土地出让金与利息的决定》和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3)秀行审字第55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济汉

审 判 员 吴 茜

审 判 员 秦恩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