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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5)海中法执字第23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青阳,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钧,该公司助理。
   被执行人:海南南海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珍。
   被执行人: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采南。
   被执行人:黄文珍。
   被执行人:刘东明。
   被执行人:黄采南。
   被执行人:李阳。
   被执行人:李丹。
   被执行人:李智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字第445号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南海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黄文珍、黄采南、刘东明、李阳、李丹、李智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述判决确认:1、海南南海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申请执行人就李阳名下的房产21套,李智恒、李丹名下的房产各一套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16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15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11月25日,本院以(2015)海中法执字第2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已登记备案在被执行人李阳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xx号远东公寓高层住宅栋的下列房产[房产证号xxx房号2301、2401,房产证号xxx房号601、602、603、604、605、606,房产证号xxx房号2902,房产证号xxx房号2302,房产证号xxx房号2702、房产证号xxx房号2802、房产证号xxx房号903、房产证号xxx房号1102、房产证号xxx房号404、房产证号xxx房号105、房产证号xxx房号401、房产证号xxx房号2202、房产证号xxx房号203、房产证号xxx房号3002、房产证号xxx房号206],查封已登记备案在被执行人李智恒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xx号远东公寓高层住宅栋一套房产406号(房产证号00483xxxxx),查封已登记备案在被执行人李丹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xx号远东公寓高层住宅栋一套房产2003号(房产证号00151xxxxx)。同时以(2015)海中法执字第23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海南南海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黄文珍、黄采南、刘东明、李阳、李丹、李智恒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目前上述查封财产尚未具备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上述查封财产尚未具备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字第44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学
审 判 员 刘立卓

审 判 员 伍卓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