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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5)海中法执字第19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申请执行人曾燕。
   被执行人刘荣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2015)椰城证字第2429号执行证书、(2015)椰城证字第2009号公证书和权利人曾燕的申请,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燕与被执行人刘荣和购房款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2015)椰城证字第2429号执行证书的内容为:执行标的为转让款2800万元人民币,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及其违约金,执行费分别为8.74万元人民币,共计2008.74万元人民币(未含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海中法执字第197、19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荣和名下的财产:一、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环二东路东侧龙城天地二期3号地1号楼1-104、1-xxx房及7号楼7-203、205、206、303、305、306、401、402、403、405、406、501、502、503、505、601、603、605、606、701、703、705、706、801、805、901、903、905、906、1001、1002、1003、
   1005、xxx房共计36套房产,查封期限至2018年9月17日止;二、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府城镇琼州大路xx号怡海花园x幢x幢xxx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05xxxxx号),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16日止;三、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府城镇琼州大路xx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海口市国用字(2015)第008510号],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22日止。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为由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2015)椰城证字第2429号执行证书、(2015)椰城证字第200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济汉

审 判 员 胡 猛

审 判 员 吴 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