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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5)海中法执字第22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23:09

  申请执行人:吕耿英。
   委托代理人:熊万林,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宇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的(2014)琼州证字第4794号公证书、(2014)琼州证字第5844号执行证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耿英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天宇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000000元,申请执行费为92400元,合计25092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裁定查封:1、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16套房产及20个车位;2、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天宇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6套房产。依申请执行人吕耿英申请,本院委托鉴定监督中心对本院已裁定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玉沙路xx号南洋大厦11层建筑面积为1188.96平方米的房产(证号:海房字第21514号)以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天宇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区玉沙路xx号富豪花园x幢xxx、xxx房面及二层铺面,建筑面积分别为331.61、114.81及1445.96平方米等铺面(证号分别为海房字第hk111xxxxx、hk111xxxxx、hk111xxxxx)进行现值评估,目前评估结论尚未作出。
   本院认为:因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吕耿英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应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的(2014)琼州证字第4794号公证书、(2014)琼州证字第584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茜

审 判 员 吴济汉

审 判 员 胡 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