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7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河君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口点击网吧。
投资人郑满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点击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85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口点击网吧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点击网吧85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学
审 判 员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