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7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学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河君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口琼山超越网吧。
投资人符国雄,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琼山超越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84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口琼山超越网吧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琼山超越网吧84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