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7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王琦,男,回族,1945年2月18日出生。 审 判 长 陈 学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被执行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琼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琦与被执行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110400元。本院于201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分别为位于海口市民生东路3号美源日月城综合楼三层979.73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244448号)、四层562.24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244449号)、位于海口市观海路96号美源风情酒吧一条街A吧1655.57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27号)、C吧1170.46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29号)、D吧835.85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30号)、E吧564.68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31号)、H吧1195.1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26号)、W吧357.34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34号)、观海台257.06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35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上述财产的房产产权登记情况说明,并请求查封上述房产。另查,位于海口市观海路96号美源风情酒吧一条街F吧1263.86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32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状况并申请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位于海口市观海路96号美源风情酒吧一条街F吧1263.86平方米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对此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民生东路3号美源日月城综合楼三层979.73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244448号)、四层562.24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HK244449号)、位于海口市观海路96号美源风情酒吧一条街A吧1655.57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27号)、C吧1170.46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29号)、D吧835.85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30号)、E吧564.68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31号)、H吧1195.1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26号)、W吧357.34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34号)、观海台257.06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35号);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观海路96号美源风情酒吧一条街F吧1263.86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179232号)。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书 记 员 黄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