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3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被执行人王录庄,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琼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函,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侦办王录庄涉嫌受贿案过程中,冻结涉案款12608.28元(户名:童秋金)。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童秋金账户内(户名:童秋金)存款12608.28元至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