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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2)海中法执异字第3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案外人侯女不黑,女,1927年8月7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鑫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路斯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健,总经理。
  我院执行海南鑫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南路斯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侯女不黑于2012年5月3日就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2012年6月1日,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案外人侯女不黑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系案外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侯女不黑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姿玲
  代理审判员    陈杨丽
  代理审判员    韩小文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乔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