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执行文书

(2012)海中法执异字第1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骏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大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睿丰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家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公司)与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海公司)、海南睿丰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承海公司与睿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海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承海公司称:第一、涉案拍卖行为违法,主要理由: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尚未取得法定资格的标的物,依法不应当作为拍卖标的物进行拍卖。被执行人没有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在澄迈县政府提出异议的前提下仍然坚持拍卖违法;经海口市土地测绘院测量标的物中的土地面积实际上只有79.58亩,与拍卖公告的90亩少了10.42亩,拍卖的土地面积虚假;作为土地管理者的澄迈县政府正式致函贵院提出异议,告知该90亩土地至今未依法批准出让且尚欠政府土地出让金,因此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公开拍卖该宗土地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法院却不予理睬,强行违法拍卖,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买财产的规定》的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联合拍卖的三家拍卖公司要求买受人缴纳高达710万元的拍卖佣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佣金的规定。第二、我公司曾于2010年11月25日(即拍卖的第二天)、2011年1月10日、2011年6月15日、2011年9月27日共四次向贵院正式提交异议书,而贵院既未认真审查,也未作出裁定,只是于拍卖十个月后才给我公司发出《通知》,剥夺了我司的异议权,违反民诉法的规定。第三、由于涉案拍卖行为存在上述问题,且法院对第一次拍卖尚未作出裁定,就决定重新拍卖,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海口中院2010年11月24日委托海南元宏拍卖有限公司等三家拍卖公司对海南睿丰光纤光缆厂厂区90亩土地使用权等项目的拍卖行为以及海口市(2007)海中法执字第51-2号、(2008)海中法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金元公司与承海公司、睿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7)海中法执字第151号]。该案判决睿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元公司偿付本金3900万元、资金占用费1800552.41元及违约金;承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债务后,有权向睿丰公司追偿。诉前,本院依据金元公司的申请,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海中法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睿丰公司位于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美朗小区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等财产。
  2007年11月26日,本院依据(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以及承海公司已经承担3552万元连带责任的事实和承海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承海公司与睿丰公司一案[案号:(2008)海中法执字第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海中法执字第4-1号民事裁定,查封睿丰公司在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美朗小区的90亩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地上建筑物。
  在执行上述两案的过程中,本院委托海南中明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委托海南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90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厂房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176648元,机器设备评估价格为24668201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3977000元,共计44821849元。
  2010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07)海中法执字第151-2号、(2008)海中法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拍卖睿丰公司位于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美朗小区的厂房、机器设备及90亩土地使用权。经本院委托,海南元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启铭拍卖有限公司、海南融商拍卖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举行联合拍卖,承海公司、澄迈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均报名参与竞拍,承海公司以最高应价14200万元竞买成交。但承海公司至今未支付拍卖价款及佣金。
  2010年11月25日起,承海公司多次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确认澄迈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参加竞买行为无效。2011年9月6日,本院向承海公司发出(2007)海中法执字第151-3号通知,认为承海公司提出的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不能按执行异议受理,并通知承海公司依约履行拍卖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如在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不付款,本院将依法重新拍卖。承海公司收到通知后仍不支付成交价款。2011年10月25日,本院通知拍卖公司重新对睿丰公司90亩土地及厂房设备进行拍卖。拍卖公告刊登后,承海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遂通知拍卖公司停止   拍卖。
  另查:2000年11月20日,澄迈县土地管理局(甲方)与睿丰公司(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90亩土地出让予睿丰公司,用于建设光纤光缆项目,土地面积与四至如合同附图所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双方约定,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亩3万元,总额为270万元。经双方签字后十日内,睿丰公司须缴纳40%的土地出让金共计108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第二期付款30%在省国土部门批复之后三十天内完成;第三期付款30%在办完土地证后三十天内完成。90天内没有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还可请求乙方赔偿。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三十天内,依照规定向甲方提供报批土地的文件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报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若土地出让合同未获省国土部门批复同意,甲方应在三十天内退还乙方已付定金。乙方同意按甲方向农民征地时的协议,每6亩吸收1名(合计应吸收15名)符合劳动部门规定的农民到乙方所建的企业中就业。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1‰ 缴纳滞纳金。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合同中的项目,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000年12月4日,睿丰公司向澄迈县国土局交纳了108万元,余下款项尚未交纳。2001年6月19日,睿丰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1年8月14日,睿丰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地上建起厂房,但未办理房产证。
  2010年7月19日,澄迈县政府向本院提交《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睿丰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位于老城90亩土地有关问题的函》[澄府函(2010)197号],函告本院其已决定参与竞拍,并告知涉案土地的以下情况:"一、该90亩土地至今未经依法批准出让且尚欠政府土地出让金,因此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即睿丰光纤光缆公司至今尚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是取得土地的相关权益。二、该宗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约245万元尚未完全付清,约定的60万元赞助费也未到位,并且,原征用该宗土地需解决的45个招工指标问题也没有解决,竞得方若竞得该90亩土地,应解决上述问题。三、该宗土地属工业用地用途,但目前已纳入省重点项目海南生态软件园规划范围内,土地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老城片区城市建设规划及海南生态软件园区建设的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否则,不予批准报建。四、若该宗土地须改变土地用途,应报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竞得方须参照周边近期同类土地价格及按经确认的土地评估价格补交土地价差。五、据查,睿丰光纤光缆公司尚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公开拍卖该宗土地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六、以上情况恳请贵院作为该宗土地的瑕疵告知拍卖公司和相关竞买人"。鉴于此,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通知拍卖公司恢复拍卖。在办理竞买手续时,拍卖公司向承海公司送达了《竞买须知》、《拍卖标的瑕疵告知书》以及澄迈县政府的澄府函(2010)197号函复印件。
  再查:2000年10月澄迈县土地管理局绘制的睿丰公司用地勘测定界图显示,睿丰公司用地面积60000.13平方米,折90市亩,其中道路占地14.39亩、实际用地75.61亩。
  本院认为:由于涉案土地出让行为未经政府批准,被执行人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被执行人睿丰公司享有的仅是土地出让合同的权益,其通过履行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其能否取得90亩土地使用权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此情形下,本院将被执行人尚未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确有不当。异议人请求撤销拍卖裁定,应予支持。拍卖裁定撤销后,依据该裁定所举行的拍卖及产生的结果自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0年5月24日作出的(2007)海中法执字第151-2号、(2008)海中法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何姿玲
  代理审判员      陈杨丽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l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