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05-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京梅,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豫财实业发展联合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勋,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南豫财实业发展联合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485498元。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以(2006)美民保字第13号和第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海口市海甸岛和平大道东侧碧海云天B栋19-21层房产(预售许可证号:琼[(2005)0127号]),后因查封期限届满,本院裁定继续查封了上述房产。因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珂瑜
审 判 员 李 楠
代理审判员 肖正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