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3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靖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仕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仲裁委员会(2008)海仲字第121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河南省长兴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与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820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口仲裁委员会(2008)海仲字第12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珂瑜
审 判 员 李 楠
代理审判员 肖正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