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2-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海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联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鑫灏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汉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海中法民二初第56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海南公司与海南鑫灏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6807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金利大厦(原外贸商住大厦)公寓楼裙楼2-3层7656平方米房产及地下室1350平方米房产。经查,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故查封的房产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海中法民二初第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珂瑜
审 判 员 李 楠
代理审判员 肖正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