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3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海南国泰君安典当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学
被执行人海南江南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文昌市公证处作出的(2010)文证内经字第1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海南国泰君安典当有限公司与海南江南投资有限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江南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国泰君安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债务纠纷。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海南国泰君安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文昌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文证内经字第1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l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