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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2011)海中法执字第74-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得利士食品联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勋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椰城公证处(2009)椰城证经字第619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海南慧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得利士食品联营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数额为2344.11万元计利息201.24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海中法执字第74号执行裁定,冻结登记在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南万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因上述股权现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口市椰城公证处(2009)椰城证经字第61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珂瑜
                  审  判  员    李   楠
                  代理审判员    肖正新
               
               
二Ο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