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2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潘卫春,男,汉族,1959年3月3日出生。 审 判 长 蒋小马 书 记 员 乔 馨
被执行人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长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会(2011)海仲字第64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卫春与被执行人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4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4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