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1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刘卫义,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海南南庄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应声,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会(2011)海仲字第172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卫义与被执行人海南南庄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3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南庄酒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33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南庄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31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