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6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李瑞凤,女,汉族,1957年5月12日出生。 审 判 长 蒋小马 书 记 员 乔 馨
被执行人刘晨,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1)海仲字第219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凤与被执行人刘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晨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应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凤自愿承担仲裁费和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晨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吹填地丽晶路1号泉海好家园4号楼云海阁703房的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二、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1)海仲字第219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