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0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韵宅装饰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小马 书 记 员 张 翔
法定代表人陈志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代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0)海仲字第79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3月8日立案执行广州市韵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改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80780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