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2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钱厚荣,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香港公民。
被执行人海南一洲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贵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香港一洲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志雄,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1-10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 请,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厚荣与被执行人海南一洲药业有限公司、香港一洲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一洲药业有限公司、香港一洲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一洲药业有限公司、香港一洲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080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学
审 判 员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