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11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陈成美,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玉桂,女,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符宇莹,女,1998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雄,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高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杀人罪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海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2011) 海中法刑初字第11号移送执行函,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成美、吴玉桂、符宇莹与被执行人李雄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雄人民币29258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