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9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 审 判 长 蒋小马 书 记 员 乔 馨
法定代表人何伟,行长。
被执行人海南龙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申请执行海南龙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海中法执字第1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龙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南方国际大厦A区2、3、4、5、6层全层房产,以及A区705、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房的房产,本案恢复执行后,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海秀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房产进行续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海南龙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南方国际大厦A区2、3、4、5、6层全层房产,以及A区705、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房的房产,续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