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8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方前华,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台湾居民。 审 判 长 蒋小马 书 记 员 黄河君
被执行人方翔,男,1946年7月23日出生,台湾居民,海南华航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海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前华与被执行人方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01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方翔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翔人民币601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