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7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李忠,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海南南庄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应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海仲字第189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与被执行人海南南庄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49089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南庄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南庄酒店有限公司人民币49089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