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中法执字第4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3 23:49
申请执行人海口嘉菲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海口嘉菲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房产过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履行(2011)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港澳发展大厦地上一至四层房产及其地下172个车位产权过户至其名下。以上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证书及证号为海口市国用(籍)字第20020036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海口市房权证海房第HK163132、163133、163134、163135、163136、163137、163138、163139、163140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港澳发展大厦【土地、房产证书及证号为海口市国用(籍)字第20020036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海口市房权证海房第HK163132、163133、163134、163135、163136、163137、163138、163139、163140号】地上一至四层房产及地下172个车位产权过户至申请人海口嘉菲工贸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小马
代理审判员 吴 茜
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 馨